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

97-B01


1.位置圖:註明裝修地址、樓層及所在位置。
2.裝修平面圖:註明各部分之用途、尺寸及材料使用,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。
3.裝修立面圖: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。
4.裝修剖面圖: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、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,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。
5.裝修詳細圖: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,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。

備註: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21條已修正為第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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