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

101-C01


1.有關塗料之調和、用量、塗膜厚度、稀釋及受漆面之處理等,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。
2.依據製造廠商之建議方法塗刷塗料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。
3.應待下層漆膜徹底乾燥後,再塗上層漆膜;如有表面不平整、垂流、橘皮等瑕疵現象,需先處理後再塗上層漆膜。
4.所有新完成之油漆面應作適當之保護至油漆層完全乾燥為止,經油漆之物件於油漆層未完全乾燥前不得搬動或於物件上工作。
5.雨天、潮濕天氣或水氣凝結之表面不適合油漆作業時,不得施工。
6.油漆得採用技術熟練工人以刷塗、滾塗或噴塗方法施工,務使油漆塗布成一均勻薄膜,表面色澤勻稱,不露任何刷痕、流痕、皺紋、起皮、脫殼等瑕疵。
7.在同一空間內,任何配合作業未完成前,不得進行末度面漆。
8.各種漆面,除設計圖或施工製造圖另有註明或另有專章規定者外,每一表面上各層油漆應為同一生產商之產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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