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

100-B02

1.地毯
2.窗簾
3.布幕
4.展示用廣告板
5.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

參考出處:
消防法11條全文
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、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,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。
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,不得銷售及陳列。
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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